只有一处房产如何处理 房产写单独所有时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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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动产登记已经将产权细分到个人,有人为了将来再办手续省事,也有的是没时间管理房子的事情,种种原因吧,会放弃产权 。
在登记的时候,填写了一份产权约定书,将房屋办理在夫妻一方的名下 。
那么这种情况,一旦未来涉及到,还能分割房产吗?

只有一处房产如何处理 房产写单独所有时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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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什么是单独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
权的证明 。
房产登记为单独所有,这在法律上意味着登记人单独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与他人无关 。
如果他人提出异议,主张是共有财产,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证明 。
但房产“单独所有”不是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 。
02

夫妻财产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所以可以看出,房产归一方所有是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夫妻存续期间取得
二、由书面的约定归一方所有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婚姻存续期间接受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
这是房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
03

“单独所有”常见的情形
一、“隐形共有人” 。
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因为种种历史原因,很多房产手续为了简化办理,夫妻共有房产往往仅由一方申请并登记在一方名下,因此产生了隐形共有人的现象 。
严格上说,此种情况属于“登记在一方名下”,与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情形并不完全相同 。
对此等情况,一般认定为是夫妻共有,时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安阳是以2008年7月1日为时间分割点 。
2008年7月1日之前,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登记,所以在房屋登记发生变动时,需要提供婚姻证明 。
二、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故意登记为单独所有 。
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房屋登记时,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为主,并不对申请人的婚姻情况做实质的审查 。
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自担法律责任 。
由此造成登记错误的,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
三、申请人为了图省事,将房屋办理在夫妻一方名下 。
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夫妻双方到场,提供婚姻证明,填写产权约定书,即可将房屋办理在一方名下 。
以后无论抵押、出售等均可以由证载人一人办理即可 。
对于后两种情况,一般对房产的真实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有房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否则,视为“单独所有” 。
房产本上的单独所有只是表示该房屋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并不能完全代表的产权就是这个人的,具体产权是谁的,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希望大家都能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否登记为单独所有,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分割 。当然,如果是婚前财产,可以不予分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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