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费稽核期限问题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适用2年查处期限 , 对此 , 本院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调整的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 与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不同 , 在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社保稽核期限的情形 , 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 社会保险费稽核不适用劳动保障监察的2年查处期限 。
同时 ,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 非因职工签字认可而免除该义务 。原告对涉案稽核意见书确定的事实及核定的数额均无异议 , 对被告市政府的行政复议程序亦无异议 。被告市社保局作出的涉案《稽核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程序合法 , 行政复议程序合法 , 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南宫世家公司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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