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最简单委托书 单位委托书模板怎么写( 二 )


对于上述观点的另一个有力佐证就是,在庭审中,法官在查明代理人身份后,通常都会向律师进一步询问其“代理权限” 。如果是一般代理的,律师只要回答“一般代理”即可 。法官不会再进一步询问其具体的“委托事项” 。也就是说,基于“同一法律思维”,法官和律师都明白“一般代理”意味着律师有权代理哪些“委托事项” 。即,在“一般代理”权限下,律师作为代理人,除了不能代理必须有“特别授权”或“具体授权”的“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之外,其他“委托事项”都能代理 。换句话说,只有“特别授权”或“具体授权”的情况下,才需要在授权委托书中列举具体的委托事项,并在庭审中向法官阐明 。反之,则无需列举,也无需向法官阐明 。
二、如何记明委托权限如上文所述,庭审实践中,法官在查明代理人身份后,通常都会向律师进一步询问其“代理权限” 。律师要么回答“一般代理”,要么回答“特别代理”,如果是特别代理的,授权委托书中必须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律师也必须向法官阐明 。由此可见,实践中(包括理论上),我国律师的代理权限实际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两种 。但是,“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之概念,并未见于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中 。而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3年发布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第10条第(三)项中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则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表述为“特别授权”或“具体授权” 。
那么,问题来了,授权委托书中委托权限的记明,是记为“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还是记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者之间是什么样的逻辑关系?考虑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同时还有“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这样的表述,那么,“全权代理”与“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之间又是什么样的逻辑关系?
1.首先要厘清的是,“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与“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这两对概念的逻辑关系 。不管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务运行来看,一定是先有当事人(即委托人)的授权,才有了律师的代理权 。我国学者沈德咏是这样说明两者关系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具体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根据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行为对委托人利益影响的程度不同,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般授权情形下,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一般的诉讼行为,……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3]
因此,基于当事人的一般授权,产生律师的一般代理权;基于当事人的特别授权,产生律师的特别代理权 。“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与“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之间是产生与被产生的因果关系 。
2.“全权代理”与“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之间又是什么样的逻辑关系呢?搞清楚这个问题前,先要搞清楚“特别代理”和“一般代理”之间的关系 。有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是一种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 。即,凡是具有“特别代理”权限的,代理律师除能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之委托事项外,还能代理“一般代理”项下的委托事项 。反之,则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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