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一般是多少 违约金赔偿标准合同法( 十 )


10.迟延交货的损失为可能影响经营方面的安排及支付相应批次价款的期限利益
I.根据合同约定的在迟延交货情况发生时,一审确定违约金数额“按该批货物的采购款”计算为962万元 。本院认为,在买受人确已收到货物时,其损失主要表现在迟延履行可能影响其经营方面的安排及支付相应批次价款的期限利益,而非该批次之货物本身 。
鉴于买受人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出卖人迟延履行造成其转售等经营中的具体损失,如完全依照合同约定的“按该批货物的采购款”确定违约金数额,将会出现买受人既已收到货物又能够获得与该批次货物等值的违约赔偿,利益明显失衡 。本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具体违约情形,酌情调整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为450万元 。
II.买受人诉请解除合同后,以案涉药品每年可得经营利润162.42万元为标准主张27年的可得利益损失,实系在其无需付出经营劳动的情况下,主张合同实际履行后方可获得的实际收益,有违权利义务对等之原则 。解除合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法院综合考虑鉴定确定的买受人年平均利润,国家推行“两票制”本身将会对药品营销模式的冲击影响以及未来费用的增长率、折现率、市场竞争因素包括药品本身的市场周期、更新换代等特性,酌情由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可得利益损失400万元 。
III.最高法院再审认为,对于买受人所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虽然最高法院二审根据鉴定得出买受人代销涉案药品平均年利润为162.42万元,但对买受人平均年利润的鉴定期间是在“两票制”实施之前,“两票制”对代理制营销模式有巨大冲击,故原审综合平衡后,酌情认定出卖人向买受人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数额,亦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具体违约情形及出卖人的申请,酌情调整该违约金亦未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 。

案例来源:《浙江丰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全星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701号];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李相波、陈佳、郭忠红;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浙江丰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3401号]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陈宏宇、王毓莹、张颖新;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11.买受人逾期付款与出卖人迟延交货的违约金认定规则
I.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非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在出卖人已经履行交付货物这一合同主要义务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 。出卖人的增值税发票给付义务与买受人的付款义务为同时履行义务,在买受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66条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拒绝履行其相应的给付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确认,买受人应当按照年利率14.4%向出卖人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违约金 。
II.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因买受人至今差欠出卖人货款1.2亿元及垫资利息,出卖人尚未交付的子项设备为备品备件,对项目机组的正常运行不产生影响,且机组因所涉项目被政府叫停,至今未能正式投产使用,买受人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 。综合全案情况,将依合同约定计算的迟延履行违约金9310万元,酌定为1200万元 。出卖人要求进一步调减违约金,因其未就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且其进一步调减请求无充分依据,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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