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一般是多少 违约金赔偿标准合同法


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一般是多少 违约金赔偿标准合同法


违约金责任作为一种督促当事人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对冲交易风险的民事责任方式,在合同交易中广泛使用并成为合同的必备条款 。在我国合同法理论及立法规定中,通说认为,违约金责任的法律性质为 “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在此基础上,在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之间予以衡量,意在防止违约金条款成为谋取暴利的“合法工具” 。故此,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责任突破了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设定“红线”时,基于当事人(违约方)的诉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突破民法中“有约定从约定”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当干预当事人关于违约金责任的约定 。
为此,《合同法》第113条、第114条(《民法典》第584条、第585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8条、第29条以及《九民会纪要》第50条,分别对违约造成的损失认定、违约金责任以及实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者过高于实际损失的调整规则、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等予以规定,并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违约金责任认定规则体系,对于公平合理处理司法实践中的违约金责任纠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
尽管《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违约金责任的认定进行了相应规范,但由于不同的司法解释在违约金或者实际损失认定及计算标准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加之具体案情的“千姿百态”,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买卖合同违约金的具体裁判规则呈现出较大差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往往成为“最不确定”的条款 。为了准确识别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与实践裁判规则之间的“距离”,本文选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公报案例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自2018年以来最高法院裁判的20个最新案例,以期确定违约金条款在实践中的“真实效力”状态,从而为正确处理违约金纠纷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 。
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一般是多少 违约金赔偿标准合同法


(一)《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关于违约金补偿性质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为防止出现违约行为,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即违约金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8条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请求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即此种情形下,违约金以补偿实际损失为限,并且增加违约金后,当事人不能再主张赔偿损失 。此时的违约金属于补偿性质 。
根据上述规定,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基于违约金的补偿性,以实际损失为“红线”,司法实践中有三条适用规则:一是调整增加的违约金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其中实际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损失;二是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责任,但是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额之和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三是违约金数额经调整达到实际损失数额的,不能再主张赔偿损失责任 。
在运用上述规则时,有两个问题应当注意:一是合理确定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二是守约方承担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 。
(二)《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关于惩罚性违约金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惩罚性违约金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此时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的,在违约金不超过实际损失30%的范围内,应当予以支持,即此时违约金除了补偿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外,允许守约方向违约方主张不超过实际损失30%的惩罚性违约金;二是迟延履行违约金,当事人可以就迟延履行行为单独约定违约金,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即守约方在获得合同履行利益之外,可以就违约方违约行为另行主张违约金责任;此时的违约金通常不具有补偿性,主要功能在于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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