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规定 , 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如下:
(一)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 , 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 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 , 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 , 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 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3)第43条规定 ,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什么】(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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