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 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
3.0.23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 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
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 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 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
3.0.25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 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 。 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 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 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
3.0.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 应计算1/2面积 。
3.0.27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 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 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7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8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9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 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 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 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 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 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有选择,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 50353-2013
条文说明
修订说明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月××日以第××号公告批准发布 。
本规范是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员是胡晓丽、王彭林、徐金泉、王海宏、李艳海、白洁如、徐佩清、李学范、朱连 。
为便于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编制组按顺序, 编制了包括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等内容的条文说明 。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仅供使用者在理解和把握规范条文规定时参考 。
目次
1总 则
2术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