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七 )


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总 则
1.0.1我国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初是在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 之后根据需要进行了多次修订 。 1982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印发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对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了修订 。 1995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工程GJDGZ-101-95), 其中含“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是对1982年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的修订 。 2005年建设部以国家标准发布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
此次修订是在总结《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 鉴于建筑发展中出现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工方法, 为了解决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生的面积计算问题, 本着不重算, 不漏算的原则, 对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统一和完善 。
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 条文中所称建设全过程是指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过程 。
2术 语
2.0.1建筑面积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 。
2.0.5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设计中可能标明了使用用途, 也可能没有标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确)的围合空间, 均属于建筑空间 。
2.0.13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层, 包括板、梁等构件 。 结构层承受整个楼层的全部荷载, 并对楼层的隔声、防火等起主要作用 。
2.0.14落地橱窗是指在商业建筑临街面设置的下槛落地、可落在室外地坪也可落在室内首层地板, 用来展览各种样品的玻璃窗 。
2.0.15凸窗(飘窗)既作为窗, 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 也就是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称为凸窗(飘窗) 。 凸窗(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 。
2.0.16檐廊是附属于建筑物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 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间 。
2.0.19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 。 雨篷划分为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墙混合支撑雨篷、墙支撑雨篷)和无柱雨篷(悬挑雨篷) 。 如凸出建筑物, 且不单独设立顶盖, 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进行遮挡, 则不视为雨篷, 不计算建筑面积 。 对于无柱雨篷, 如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时, 也不视为雨篷, 不计算建筑面积 。
2.0.20门廊是在建筑物出入口, 无门、三面或二面有墙, 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楼板)围护的部位 。
2.0.24变形缝是指在建筑物因温差、不均匀沉降以及地震而可能引起结构破坏变形的敏感部位或其它必要的部位, 预先设缝将建筑物断开, 令断开后建筑物的各部分成为独立的单元, 或者是划分为简单、规则的段, 并令各段之间的缝达到一定的宽度, 以能够适应变形的需要 。 根据外界破坏因素的不同, 变形缝一般分为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三种 。
2.0.25骑楼是指沿街二层以上用承重柱支撑骑跨在公共人行空间之上, 其底层沿街面后退的建筑物 。
2.0.26过街楼是指当有道路在建筑群穿过时为保证建筑物之间的功能联系, 设置跨越道路上空使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
2.0.28露台应满足四个条件:一是位置, 设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顶, 二是可出入, 三是有围护设施, 四是无盖, 这四个条件须同时满足 。 如果设置在首层并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且其上层为同体量阳台, 则该平台应视为阳台, 按阳台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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