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工作 , 应当在临港新片区设立受理窗口 , 受理本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 。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可以通过受理窗口向运营机构提交申请;也可由单位汇总申请材料后集中提交 。
第八条(申请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 , 作出书面诚信承诺 , 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三)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 , 或《上海市居住证》;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在临港新片区无产权住房的承诺书;其中本市户籍人员 , 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七)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八)由单位申请承租的 , 还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固定资产投资额、纳税情况、员工数量及涉法涉诉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
(九)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可以在受理窗口现场提交 , 也可以按照“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规定流程在网上提交;其中运营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 , 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 , 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
第三章 审核供应
第九条(受理)
运营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收件单 ,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 , 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 , 运营机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 , 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
第十条(审核)
【官方原文 上海临港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 ,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 开展核查工作 。居住证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劳动或工作合同期限和婚姻状况核查主要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单位初审意见为依据 , 在受理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止时点 , 前溯计算 。
住房状况核查由管委会明确的住房保障机构实施 , 在收到委托书后 4 个工作日内完成 , 并出具核查结果报告 。
核查期间 , 运营机构可以向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及其工作单位征询相关情况 , 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
运营机构经核查 , 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 , 应当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 应当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 。
第十一条(供应标准)
单身申请人可租赁一套一居室住房 , 其中单身男性年满 24 周岁、单身女性年满 22 周岁可申请二居室住房;申请家庭可租赁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住房;申请家庭为三人以上(含三人)可租赁一套三居室住房;单位集体承租的可以拆套分居室出租 , 但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 5 平方米 。
第十二条(轮候)
运营机构根据房源情况 , 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排序 , 建立轮候名册 。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同意后 , 将轮候名册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网站上公示 。
运营机构按照轮候名册 , 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并与获配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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