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原文 上海临港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三 )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自行申请的 , 应当根据个人准入资格确认书与运营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个人版)》后办理入住 。由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作为承租对象 , 支付租金和保证金 。
由单位申请的 , 应当根据单位准入资格确认书与运营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位版)》后办理入住 。由单位为承租对象支付租金和保证金;或在单位出具担保函后 , 由承租对象支付租金和保证金 。同时 , 单位承担对入住的员工(员工家庭)承租、入住行为的担保责任 。
第十四条(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 2 年 , 租赁总年限累计最长不超过 6 年 。
租赁合同到期后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仍需租赁的 , 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终止前 2 个月按照申请程序向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 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 符合入住条件的可以续租 。
第十五条(逾期放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除不可抗力外 ,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 , 视同放弃入住资格:
1.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2.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 , 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入住手续的;
3.其他放弃入住资格的情况 。
第十六条(禁止同时申请临港新片区其他保障性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 , 不得同时申请临港新片区其他保障性住房 , 必须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完成(未通过)后 , 方可申请本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
第十七条(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进行简易装修并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 , 租金标准每年度由运营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后制定 ,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备案后实施 。
在租赁合同期限内 , 运营机构不得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 。
第十八条(档案管理)
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 , 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 , 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 ,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台帐制度 , 实现公共租赁住房资料的动态管理 。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十九条(退出管理)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期满 , 未及时提出续租申请的 , 租赁关系到期自动终止;
(二)累计租赁期限已满 6 年;
(三)租赁期内 , 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租赁等方式在临港新片区获得其他住房及保障性住房 , 承租人有主动向运营机构书面告知的义务 , 若经核查发现存在此类情况承租人未主动告知 , 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四)因工作变动不再符合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五)因单位迁出临港新片区或单位取消本单位所属员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行为担保责任;
(六)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再符合续租条件;
(七)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和限定期限内办理出上海市居住证(限期 12 个月内未能提供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续租 , 且自租赁期满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对退出有困难的 , 运营机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 3 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月租金 , 按租赁合同约定计收 。逾期经告诫后拒不腾退的 , 运营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 , 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 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2、逾期一年内未腾退 , 按照市场价格收取月租金;逾期一年以上未腾退 , 按照市场价格 130%收取月租金;3、对于情节严重的 ,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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