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日常检查)
临港新片区住保中心负责按照本细则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检查办法 , 定期或不定期对运营机构的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检查 。不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 随机抽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检查认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 住保中心应向运营机构发出整改意见 , 运营机构接到整改意见后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 , 撤销其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 , 并书面通知申请主体 。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和租赁管理等工作中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隐瞒虚报和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理)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弄虚作假 , 隐瞒、虚报本人、家庭人口、住房等状况或伪造相关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 除取消该申请人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外 , 运营机构应当向住保中心报告 , 由住保中心移送新片区执法部门 ,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等规定对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予以处理;行政处理决定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 并可采取 5 年内不得享受临港新片区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三条(申请单位隐瞒虚报的处理)
申请单位或居住使用人弄虚作假 , 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除取消该申请单位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外 , 运营机构应当向住保中心报告 , 由住保中心按照以下方式对申请单位予以处理:在适当范围公开通报其隐瞒虚报行为;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失信信息提供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取消其 5 年内再次申请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四条(出具虚假证明的主体的处理)
个人或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过程中有虚假证明行为的 , 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失信信息提供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 , 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相关情况;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五条(社会监督)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 , 依托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建立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公开机制 ,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 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情况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审核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 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细则解释)
当国家、本市相关保障性住房政策发生变化 , 本细则按照相关规定将作相应调整 。本细则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七条(其他)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单位宿舍 , 定向供应本单位职工 , 以解决住房困难 。企业或其它社会组织、团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方成立运营机构或委托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进行管理 , 其经营租赁管理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关规定 , 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备案 。
推荐阅读
- 出师表朗读节奏划分 出师表原文
- 守株待兔古文 守株待兔的课文原文
- 《在一起》朱亚文原型是谁?上海第一位援鄂医生钟鸣
- 上海市筹公租房申请方式有哪些
- 上海市筹公租房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 上海临港公租房申请对象有哪些
- 铁杵成针的故事 铁杵磨成针的故事原文
- 最新 上海临港公租房申请条件
- 上海市筹公租房如何线上申请
- 最新 上海临港公租房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