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电动自行车租赁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等,建立与公众出行需求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电动自行车租赁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 。
第二章? 生产与销售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机动轮椅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以及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本自治区内销售 。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拼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
(二)非法加装、改装动力装置,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
(三)在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上加装伞架、车篷、挂架,加装或者改装座位(儿童安全座椅除外)等 。
第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的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并适时更新,为消费者购买车辆提供查询服务和参考 。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所售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相关信息 。在办理销售手续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中载明所售产品品牌名称、型号、整车编码、发动机(电动机)编码等内容 。
第十三条销售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在其网站的首页持续公示营业执照、所销售车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行政许可等信息 。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的信息 。
第十四条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加快回收和淘汰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
第十五条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
鼓励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 。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及其配套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在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行为 。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购买或者发现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数据不符的,以及机动轮椅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可以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第三章? 登? ? 记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登记包括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和材料、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措施,为登记申请人提供便利 。
第十九条申请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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