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三 )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 。
申请机动轮椅车注册登记,还应当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凭购车发票在本自治区道路上临时通行 。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注册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确认车辆,当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号牌、行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的号牌、行驶证式样,由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伪造、篡改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与车辆信息不符;
(三)伪造、变造、篡改车辆铭牌、整车编码或者发动机(电动机)编码;
(四)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机动轮椅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二条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让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行驶证 。
申请办理机动轮椅车转移登记的,受让人应当是下肢残疾人并提交证明本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转移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确认车辆,当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受让人要求变更号牌的,收回原号牌,核发新号牌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第二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与车辆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
(二)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三)车辆被依法查封、扣押;
(四)属于盗抢、诈骗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四条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动机、机动轮椅车更换发动机,或者改变车身颜色,更换车身、车架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行驶证;申请办理更换电动机(发动机)变更登记,还应当提交更换后的电动机(发动机)合格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变更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确认车辆,当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辆的品牌、型号;
(二)更换后的电动机(发动机)型号、功率与原电动机(发动机)型号、功率不符;
(三)更换后的车身、车架技术参数与原车身、车架技术参数不符,但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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