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六 )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当履行对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停放、充电等监督管理职责;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不予处理;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七章? 附? ? 则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号牌过渡期管理 。过渡期为三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号牌、行驶证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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