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五 )


设置、建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不得占用、堵塞和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 。
新建、改建、扩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 。
非机动轮椅车不得停放于机动轮椅车专用停放区域以及机动轮椅车出入通道 。
第三十七条禁止下列妨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内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区域,以及没有防火分隔的室内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四)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
(五)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八条电动自行车租赁运营企业应当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现代信息技术平台,通过客户端有效告知驾驶人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规范停放管理,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公交站点、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和损坏、废弃车辆;为电动自行车租用人随车提供安全头盔 。
电动自行车租用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驾驶和停放,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 。租用人在驾驶和停放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要求电动自行车租赁运营企业提供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相关信息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或者销售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给予批评教育,处五十元罚款;
(二)悬挂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和已经注销以及其他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的,收缴号牌、行驶证,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的情况时,未开启照明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评教育,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在车把悬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吸烟、饮食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佩戴耳机,牵引动物、顶推其他车辆或者牵引其他载人载物机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评教育,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驾驶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违反交通信号或者违规在人行道上通行,酒后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罚款 。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政)、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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