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079号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任职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客户发展部总监一职期间,利用自己熟知楼盘销售返点操作规程,掌握房产中介销售房源信息的职务便利,将下级分销中介的销售房源情况汇总至其实际掌控的某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再以某乙公司的名义与某甲公司结算佣金,依托小房产中介介绍推销出去房源汇总套数数量累计多的方式,提高佣金跳点,而后扣除应支付给下级中介的佣金后,将剩余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案发前,徐某某共通过某乙公司收集上报15套房源与某甲公司结佣,每套房源均依照人民币75000元结算,除去其实际支付给下级中介公司佣金 , 共非法侵占佣金人民币115784元 。查明 , 徐某某系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获被害单位谅解 。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某某、退赔获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
南市西检刑不诉〔2018〕31号
基本案情:2005年7月至11月期间 ,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利用担任南宁市**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出纳许某乙以投资人许某丁的名义办理银行账户,后虚构许某丁退投资款的事由从公司账户将人民币580万转至其控制的许某丁上述银行帐户,再由许某乙、许某甲儿子许某丙将上述钱款取出交给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个人使用 。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 , 许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方 , 与被害方达成了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不起诉理由:2020年2月初 , 赵某某与邓某某商量偷运**码头的煤牟利 。邓某某借钮某某向江苏**有限公司购买煤并至**码头提货的机会,将樊某某的运输车安排进提货车队中并上报于**码头,于赵某某值班当天进入**码头 。期间 , 采用每车少装煤以增加车次以及同一天多次进入**码头的方式获得偷运煤的机会,赵某某以上述相同的操作方式安排偷运精煤的车辆离开**码头,以此完成偷运过程,获利由赵某某、邓某某平分 。至2020年3月16日,赵某某、邓某某从**码头偷运精煤合计324.02吨 , 价值人民币229108元,其中钮某某参与偷运精煤合计117.04吨,价值人民币82981元 。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决定对钮某某不起诉 。
陵检刑不诉〔2020〕8号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至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海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担任物业助理,负责管理**间**期**栋、**栋业主及催缴物业费 。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李某某利用其担任物业助理收取业主物业费的职务便利 , 将业主缴纳到其私人微信账户的物业费及公摊电费共计人民币71829.98元(以下币种同)非法占为己有,后用于归还个人贷款 。2020年3月23日李某某从公司离职 。2020年4月份,**物业公司发现李某某非法侵吞业主缴纳的物业费 , 遂要求其退还侵吞的钱款 。后经公司催促,2020年4月至7月李某某陆续退还58951.96元,而剩余的13568.42元,直到2020年8月11日公司报案后 , 李某某才全部退还给公司 。2020年8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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