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会立案吗 职务侵占很难立案的原因( 四 )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海南**物业有限公司物业助理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司物业费71829.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 。理由如下:1.职务侵占数额刚达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较轻;2.李某某庆系初犯,且已全部退还赃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 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
证据不足不起诉

职务侵占会立案吗 职务侵占很难立案的原因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56号
基本案情:2010年年初,吉林省**生化有限公司决定对辉南县**酒业公司进行重组(收购),派时任吉林省**生化有限公司**、毛某某与辉南县**酒业公司进行商议 。经商议辉南县**酒业公司以200万元的价格将该公司酒精生产资质及生产设备出售给博**公司 。2010年2月11日,吉林省**生化有限公司账务人员将100万元汇到辉南县**酒业公司左某某账户内 。同年4月29日,吉林省**生化有限公司股东薛某某从其账户内(该账户系博**公司账户)汇到毛某某账户内100万元(此款为收购辉南县**酒业公司款) 。毛某某在收到此款后,于同日将其中50万元转到辉南县**酒业公司左某某账户内,另外50万元则被其借给朋友张某某使用 。2014年5月26日,张某某将从毛某某借用的50万元人民币交至公安机关 。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 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
甬仑检刑不诉〔2020〕1090号
基本案情:2010年1月至2017年11月20日,叶某某担任宁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威远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账户进行了审计 。根据审计结果,叶某某实际占用公司1721990.75元,后叶某某退回43万元 。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关于叶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宁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财务制度混乱,长期存在财务凭证与实际交易不符的现象,审计报告的审计结果不能准确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数据,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86号
基本案情: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份之间,在兰山区临沂**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柳青街道临沂市人民医院北城医疗区**餐厅,工作人员张某某、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负责**餐厅、超市的现金管理 。经临沂天元同泰会计事务所审计,截止到2019年4月,**餐厅现金短款116800.76元 。经侦查,2019年3月22日至3月31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向张某某少交款24224.53元,该笔款项有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记录的交款记录为证 。2019年4月1日至13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向张某某少交款26921.96元,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合计侵占**餐厅的款项51146.49元,剩余65654.27元均为张某某非法侵占 。经临沂天元同泰会计事务所审计,自2016年4月至2019年,临沂**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东营市**县人民医院餐厅共有91092.3元的账目去向不明,经侦查,其中49000元被餐厅经理田宁存入个人银行账户且未向公司汇报,剩余42092.3元均被田宁、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共同非法侵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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