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会立案吗 职务侵占很难立案的原因( 五 )


不起诉理由: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
格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基本案情: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王某某等人在格尔木市宝玉石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司矿区内的玉石原料,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刘某甲等人将非法侵占的玉石原料全部向犯罪嫌疑人马某甲销售,犯罪嫌疑人马某甲使用马某乙的银行账户和支付现金的方式分别向嫌疑人吕某某、刘某甲等人支付赃款,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销售赃物获得赃款共计6万余元 。
不起诉理由: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达到立案标准 , 且部分犯罪事实只有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一人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存在合理怀疑 。本院仍认为格尔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犯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基本案情:2014年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甲科技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开始对天津*乙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甲科技有限公司的前身)进行收购 。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收取了浙江淳安农商银行应打至天津*乙科技有限公司的维保费72893元人民币,用相同手段于2017年9月28日收取永嘉农商银行维保费104623元人民币,于2017年12月14日收取海盐农商银行50124元人民币,于2017年2月27日收取了开化农商银行维保费48000元人民币,共计275640元人民币 。经查,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为戴某某 , 为徐某甲母亲,四家银行支付给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2017年度“御银”ATM机的维保费共计275640元后转入徐某甲母亲戴某某、父亲徐某乙、弟媳贾某某账户 , 最终上述三个账户银行卡均由徐某甲支配并进行消费使用 。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
石检刑刑不诉〔2020〕48号
基本案情:2019年8月27日,石门县**珠宝店法人代表罗某某组织工作人员对石门县**珠宝店现存的黄金旧料实物进行盘点时,发现店内黄金旧料实物重量与****在线销售系统上的账目库存严重不符,实物库存比账目库存少了2712.55克 。时任石门县**珠宝店店长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自述称已将这2712.55克黄金旧料分两批次(2018年7月30日一次和2019年2月中下旬一次)通过邮寄快递的形式寄往**中国深圳**有限公司贵金属原料管理科进行回仓处理,但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无法提供邮寄票据凭证,石门县邮政仓配运营邮件处理中心无收寄包裹记录 , **中国深圳**有限公司贵金属原料管理科也无收货记录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这2712.55克黄金旧料占为己有 。按照当时金价折算,2712.55克的黄金旧料价值约95万元 。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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