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文件精神,按照“坚持保障基本、坚持社会共济、坚持统筹联动、坚持立足基层”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21〕87号)中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个人账户计入标准和支付范围等内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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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应当选定1个镇街(或片区,下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其管辖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本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其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如需变更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自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到变更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选定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后,可再选定1家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统筹门诊共济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如需变更普通门诊统筹门诊共济定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到变更后的普通门诊统筹门诊共济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
2.因病情需要从镇街转至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应在选定的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如参保人选定的镇街未设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在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其管辖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办理转诊手续 。
3.医疗门诊部及本市直属(含直管)医疗机构下辖门诊部,按规定开展门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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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其管辖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在选定的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一级、二级和三级)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 , 个人自付3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在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在选定的门诊共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
2.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其管辖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在选定的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一级、二级和三级)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后在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医保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 。
3.参保人在本市非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含门诊共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救治和抢救发生的医保费用,按从镇街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本市直属(含直管)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待遇标准执行 。除紧急救治和抢救外,未经转诊到本市非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含门诊共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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