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二 )


第四章就医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 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住院就医,就医时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
第十四条 异地就医人员应到就医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使用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出院时直接结算;若选择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结算后,按参保地政策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异地就医人员身份进行认真核对,按照就医地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手续 。对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住院手续的异地就医人员要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助其补办相关手续 。发现冒用等情况应立即停止办理入院登记,并及时告知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 。
第十六条 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人员在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实时传输费用明细 。各统筹区作为就医地,异地就医人员出院结算时,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将住院医疗费明细信息自动转换为大类费用信息,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传输至参保地;各统筹区作为参保地,按照当地政策规定计算参保人员个人以及各项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 。
第十七条 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人员出院时,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附件1)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人员出院时,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结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保费用,划卡记账,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结算 。
第十八条 年终结算停机期间,对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应通知参保人员,参保人员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发生现金结算医疗费用,医保报销按参保地政策执行 。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将相应医保政策及时公布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时或住院期间,因所在单位或本人欠缴费、违规等原因导致待遇为冻结状态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现金结算,医保报销需按参保地规定处理 。
第二十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在本辖区发生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为多统筹区定点的,原则上由就医地高一级经办机构负责结算 。
第五章医疗费用对账
第二十一条 医疗费用对账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确认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金额 。
第二十二条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每日自动生成日对账信息,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每日完成与上级经办机构前一日的日信息对账,做到数据相符 。如出现对账信息不符的情况,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上级医保经办机构,必要时提请上级医保经办机构协调处理 。
第二十三条 作为就医地,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在参保人员出院结算后,2个工作日内将医疗费用明细(省内、省外)上传至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其中,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明细由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系统2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 。作为参保地,省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查询和下载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及其明细项目后,2个工作日内经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生成各统筹区的医疗费用及其明细项目;省内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明细由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输至参保地经办机构,供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查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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