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三 )


第二十四条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在次月20日前完成与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对账确认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按时将确认的医疗费用拨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
第六章 预付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付金是参保地市级医保经办机构预付给省级经办机构,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外省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预付资金 。各级在上解下拨预付金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利息,哪级产生归哪级所有 。
第二十六条 每年1月底前,省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下载《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付款通知书》(附件2)、《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调整收款通知书》(附件3),根据上年度各市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资金支出情况,核定省内各统筹区本年度跨省应付预付金金额 。
第二十七条 省内各统筹区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原则上按可支付上年度6个月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额度核定,预付金每年重新核定一次,每年年末余额结转抵减下一年度预付金额度 。
第二十八条 归集的外省预付金留存省财政专户,在每月跨省异地就医清算费用核对确认后,使用省财政专户留存的外省预付金先行清算各统筹区应收的清算费用 。预付金在就医地财政专户中产生的利息归就医地所有 。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的预付单和用款计划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向外省省级财政部门划款 。每年2月底前,完成预付金收付工作 。
第三十条 建立预付金预警和调增机制 。预付金使用率为预警指标,是指就医地月度清算资金占预付金的比例,预付金使用率达到90%及以上时,为红色预警,就医省份可以申请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紧急调增 。
我省作为就医地,当预付金使用率出现红色预警时,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送预付金额度调增申请;我省作为参保地,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收到国家医疗保障局下达的《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通知书》(附件4),5个工作日内将其提交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收到预付金紧急调增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预付金紧急调增资金拨付外省省级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账户 。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完成预付金及调增资金付款和收款后,2个工作日内将收、付款情况反馈到同级医保经办机构 。有条 件的地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2个工作日内将跨省异地就医收、付款凭证,同时提交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 。
第三十二条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拨付异地就医资金造成预付金余额不足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将自动暂停该统筹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 。
第七章 医疗费用清算
第三十三条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清算是指省级经办机构与省内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外省(市)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确认省内、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划拨应付或接收应收清算资金 。各级在上解下拨清算资金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利息,哪级产生归哪级所有 。
第三十四条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清算,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外省(市)据实划拨;省级医保经办机构将省内各统筹区在外省(市)发生的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清算费用与外省(市)参保人在省内各统筹区发生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清算费用进行轧差清算 。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费用清算,由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省内各统筹区之间进行轧差清算 。
第三十五条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按月清算 。每月22日前,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查询下载相关跨省清算数据;每月21日前,省级异地就医清算平台自动生成省内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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