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业务内容、时限和程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7〕2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参保人员是指参加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 。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是指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的已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现住院直接结算的行为 。
第三条 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实体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凭证 。
第四条 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人员的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特殊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
第五条 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组织指导和清算工作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统筹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经办管理服务和结算工作 。
第六条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依据方便就医、分步纳入的原则,负责做好本统筹区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新增、变更、暂停、解除等事项的管理工作,基本实现符合条 件的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定点医院住院能直接结算 。
第二章范围对象
第七条 本规程适用于办理长期或临时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 。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人员可分为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两类 。
(一)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外来就业创业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半年及以上的人员 。
(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主要是指异地转诊转院就医人员或因工作、旅游等需急诊就医人员 。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八条 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异地就医人员可通过医疗保障部门微信公众号或门户网站自行办理异地就医备案,也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
第九条 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的,本人办理需持本人社保卡和身份证(已开通医保电子凭证的统筹区,仅需出示医保电子凭证),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持办理人身份证和就医人身份证、社保卡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仅限当次异地就医使用,再次转诊转院须重新申请备案,如发生现金结算医疗费用,医保报销需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 。
第十条 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原则半年内不得再次变更就医地,确需到备案地以外就医的,按照异地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类型备案并执行相应待遇政策 。
第十一条 因病情紧急等特殊情况未来得及备案的,可先行住院,10日内补办备案 。对于未备案发生的异地就医住院现金结算的医疗费用,自费垫付回参保地报销的,医保报销需按参保地政策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享受状况变更,如暂停、恢复、终止等,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须按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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