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经办规程( 四 )


第三十六条 每月26日,省级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生成省内各统筹区《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基金清算通知单》(附件5)和《河北省省内异地就医基金清算通知单》(附件6) 。每月月底前,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通过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确认清算表 。
第三十七条 次月1日前,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经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下载生成《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附件7)和《河北省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附件8),并提交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跨省异地就医用款计划;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清算数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异地就医清算资金 。
第三十八条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在异地就医清算收、付款通知单下发5个工作日内,将《河北省职工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单》(附件9-1)、《河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附件9-2)、《河北省职工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附件9-3)、《河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附件9-4);以及《河北省职工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基金付款通知书》(附件10-1)、《河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基金付款通知书》(附件10-2)、《河北省职工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基金收款通知书》(附件10-3)、《河北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基金收款通知书》(附件10-4)和用款计划提交财政部门 。同级财政部门对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的付款通知单和用款计划审核确认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款,并于划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反馈清算资金收、付款情况 。
第三十九条 省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和督促各统筹区经办机构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预付单、清算单和用款计划 。对各统筹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向本统筹区财政部门提交预付单、清算单和用款计划的予以通报,视情况予以问责 。各统筹区财政部门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异地就医预付及清算资金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视情况予以问责 。
因参保地上缴预付金及清算资金不及时,导致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暂停的,参保地要及时整改,整改报告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医保经办机构 。
第八章 基金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设立异地就医结算专户(跨省),省级经办机构设立“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市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 。
第四十一条 会计核算账务处理
(一)预付金和清算资金上解账务处理
各统筹区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7〕28号),并结合各统筹区实际情况做会计科目核算处理 。
1.未实现市级统筹的市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收到下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归集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暂收款” 。市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向上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上解收到的下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归集的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借记“暂收款”,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实现市级统筹的市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向上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上解本级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借记“暂付款”,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
2.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收到市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归集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暂收款” 。
3.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专户收到各省划拨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暂收款”科目 。退回各省的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和清算资金,借记“暂收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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