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


烟台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


烟台市: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 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衔接政策
(一)调整首次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待遇享受等待期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登记 。在我市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是指在我市既往无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参加职工医保不受户籍限制 。
(二)优化中断缴费与待遇享受政策
【烟台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有关问题通知】1.参保单位补缴政策 。参保单位整体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 , 自中断缴费次月起暂停其在职职工的医保待遇,按规定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恢复其在职职工的医保待遇,补缴期间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保职工因离职、退休等原因需进行个案补缴的,按照此项规定执行 。
2.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政策 。本人自愿,可按缴费时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基数 7%的比例补缴中断月份职工医保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计发个人账户金,只计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中断缴费不满3个月补缴的,自办理缴费手续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缴的,自办理缴费手续当月起3个月后(含缴费当月,不含补缴年限,下同)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
(三)规范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与待遇享受政策 。参保职工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职工医保待遇享受至转出地缴费之月底 。参保职工自转出地中止参保缴费当月起, 3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医保费的,自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期间计发个人账户金(不含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支付;超过3个月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并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医保费的人员,补缴月份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计发个人账户金(不含灵活就业人员)、计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
二、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执行时间
(一)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与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54 号)中规定的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未达规定的统筹地区,2025年底前过渡到位”的要求,我市自2026年1月1日起将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男职工由25年调整为30年、女职工由20年调整为25年,2025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
(二)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政策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 , 根据本人意愿,可从以下两种方式中自主选择享受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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