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服务资助对象参加户籍所在地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能力等级评估),初次评估费用由户籍所在地园区、镇(街道)财政全额负担,进行二次以上评估费用由个人承担 。服务期间,服务资助对象能力发生变化的,应主动申请重新评估;服务资助对象能力没有发生变化的,其评估结果持续有效 。
第二十二条 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估由市民政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经费列入市民政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
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主要包括服务数量、场地硬件、制度建设、服务质素、服务成效、服务公开等六个方面 。评估标准:
(一)服务数量 。服务对象人数、服务提供数量应有记录;完成年度服务计划指标;尽可能覆盖服务范围内有需求的老年人 。
(二)场地硬件 。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应单独或综合设置日托、配餐、阅览、娱乐或健身等功能设施,达到便利、卫生、安全、无障碍的要求 。
(三)制度建设 。制定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内容和价格清单;制定服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和经费使用台账;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制(修)订有关制度时应广泛收集服务对象意见;建立服务对象意见反馈制度 。
(四)服务质素 。尊重服务对象知情选择服务的权利;尊重服务对象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尊重服务对象保护个人及家庭隐私的权利;受理服务对象和服务人员的申诉并及时妥善处理 。
(五)服务成效 。持续改善服务,满足服务对象的合理需求,提高其社区及居家生活质量;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服务示范、人员培训、服务功能拓展指引;创新服务功能,为园区、镇(街道)和村(社区)提供符合实际的居家养老服务计划和方案 。
(六)服务公开 。通过政府微信公众号、政务信息官网、报刊、广播、电视或宣传栏等渠道,主动将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时间、服务套餐明细等清单长期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对外公开设置群众对居家养老服务提出意见的渠道 。
评估小组通过现场观察、文件审阅、访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等多种方法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工作 。
评估结果按服务项目类别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评估结果通过媒体或网站公示7天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提出复评申请,由市民政局组织复评,复评结果为最终结果 。
从2021年起,评估结果将纳入年度全市民政工作考评范围,根据每年居家养老方面的考评指标,对排名靠前的园区、镇(街道)予以加分奖励 。
第二十三条 对评估确定为不合格的服务机构或自主供给服务的村(社区),由市民政局会同各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督促整改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服务机构,由服务购买方中止其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自主供给服务的村(社区),由市民政局在全市范围予以公示,并中止其服务合同 。
第五章 服务资助
第二十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对象可申请政府资助:
(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重度失能老年人;
(二)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中度失能老年人;
(三)孤寡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部分享受定期定量抚恤生活补助优抚对象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老年人;
(四)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
有条件的园区、镇(街道)可根据辖区实际,适当拓宽资助对象范围,该类对象的服务费用由园区、镇(街道)自行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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