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四 )


第二十五条 属于政府资助对象的老人,可申请以下资助标准的服务 。
(一)经评估属于重度失能的,按照每人每月72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
(二)经评估属于中度失能的,按照每人每月48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
(三)经评估属于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按照每人每月360元的标准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
服务资助通过养老服务卡以服务的形式发放 。资助标准内的服务,当月使用,不能滚存 。对于入住养老机构的资助对象,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可通过发放服务资助补贴的形式,按标准发放至对应养老机构的银行账户,督促养老机构收取相关费用时扣减其已获得的资助金额 。服务执行期间,如果资助标准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
第二十六条 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 。
第二十七条 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应先在园区、镇(街道)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能力等级评估) 。完成评估后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资助申请,并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意见书》原件和相关佐证材料原件进行扫描存档 。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孤寡人员需提供户口本,特困供养人员需提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低保家庭需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家庭需提供《东莞市城乡居民低收入保障证》,残疾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抚对象需提供《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入住养老机构的,还需提供养老机构入住服务合同 。
上述材料能够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渠道获取的,申请人无须重复提供 。
村(居)委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并提交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 。
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助资格审核,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对象名单及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天 。
公示结束后,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及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人员名单报送至市民政局备案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为资助对象制订服务方案,协商资助对象选定服务机构,跟踪服务机构服务情况 。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回复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民政局申请复核 。由市民政局会同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 。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机构按照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确定的服务方案与资助对象签订服务协议并提供服务,超出服务方案和资助标准的费用由资助对象自行负担 。
第二十九条 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属于同一园区、镇(街道)内不同村(社区)的资助对象,向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提交申请 。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负责收集申请材料,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负责进行初审,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并选定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支付符合规定的服务费用 。
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属不同园区、镇(街道)的资助对象,向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负责收集申请材料,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负责进行初审,户籍所在地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审批并委托居住地民政部门安排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户籍所在地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承担服务费用 。居住地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工作,居住地园区、镇(街道)财政负责垫付居家养老服务费用,次年1月前由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园区、镇(街道)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确认异地服务人员名单和服务费用后,报市民政局备案并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通过市财政下拨园区、镇(街道)经费进行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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