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 三 )


投票组织者未及时处理业主异议或者业主对答复不满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公示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投票组织者限期改正 。未经改正,投票组织者不得组织业主投票 。
公示期间,业主对公示的业主清册有更正意见的,业主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向投票组织者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更正意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收集的相关材料报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变更、完善投票系统数据库 。
(十三)电子投票的期限
电子投票期限不得少于5日,不得超过30日 。
(十四)表决议题录入投票系统
投票组织者应当于电子投票开始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表决议题、投票时间等书面资料 。
投票组织者提交的前款资料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本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投票组织者将表决议题、投票时间等信息录入投票系统 。
(十五)业主进行电子投票
电子投票前,业主应当关注“广州物业管理”公众号,按照操作指引将业主身份与公众号绑定 。业主可以在公众号接收投票信息后进行投票 。
投票系统于投票开始时间起自动向业主绑定的公众号发送投票信息,在投票截止时间自动终止投票 。
投票期间,业主可以在公众号查询本人表决意见、已经投票的业主总人数和专有部分总面积 。
(十六)一房有多个业主的电子投票意见
投票系统采集的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业主,且两个以上业主身份均与“广州物业管理”公众号绑定的,投票系统采用该专有部分的电子投票表决意见是第一个投票业主的意见 。
业主应当对本人的电子投票表决意见负责 。
(十七)业主委托投票
电子投票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使用电子投票但需要投票的业主,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代理人投票 。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业主委托投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委托居民委员会投票的,业主应当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业主本人对表决议题的表决意见及委托期限,并出示业主身份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明;
2.委托代理人投票的,代理人应当向居民委员会提交业主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业主本人对表决议题的表决意见及委托期限,并提交业主的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或者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业主身份的公证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的业主清册核实业主身份;
4.在电子投票时间截止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业主表决意见在投票系统中录入 。在电子投票时间截止后,向居民委员会提交业主书面委托投票意见的,不得计入电子投票结果 。
(十八)既委托投票又电子投票的意见如何确定
业主委托居民委员会或委托代理人投票,又在电子投票期间进行了电子投票的,投票系统采用的业主表决意见是业主电子投票的意见 。
(十九)统计投票结果
投票系统在电子投票截止时间起,自动统计表决意见,生成电子投票的表决汇总结果和表决明细 。业主可以在“广州物业管理”公众号查询表决汇总结果 。
表决汇总结果包括:参与表决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总面积、总人数及占比比例,未参与表决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总面积和总人数,全体业主表决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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