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 四 )


表决明细包括:参与表决投票业主的地址(房号)、专有部分面积、投票形式、表决意见等 。
(二十)公示投票结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投票系统生成表决汇总结果、表决明细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表决汇总结果、表决明细的电子文档送达给投票组织者 。
投票组织者应当自收到表决汇总结果、表决明细的次日,将表决汇总结果、表决明细向投票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
投票组织者未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公示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限期公示并通告全体业主;逾期拒不公示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逾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示 。
(二十一)投票结果的异议处理
对表决汇总结果、表决明细有异议的,异议提出人应当在表决汇总结果、表决明细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提出查验本人书面委托书的,业主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和不动产权属证明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居民委员会将书面委托书供其查验 。经查验,书面委托书载明的表决意见与公示表决意见不一致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投票系统重新录入表决意见,并由投票系统自动统计生成表决结果并通告 。
2.有证据证明不是业主进行电子投票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反映并提交相应证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经核实情况属实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统计并通告表决结果 。
3.对业主人数、专有部分面积等业主投票权数提出异议的,业主、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经核实,异议的业主投票权数不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等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认定业主投票权数,重新统计并通告表决结果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30日内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 。
(二十二)对不按规定采用电子投票的处理措施
投票组织者违反《规则》第二条规定,不采用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 。
(二十三)对投票组织者违反其他规定的处理措施
投票组织者违反《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 。
业主委员会违反《规则》规定,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业主大会提议罢免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 。
(二十四)对虚假投票的处理措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冒充业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业主进行电子投票,不得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业主的选票、表决票、书面委托书或者业主签名 。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给业主、业主大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十五)使用投票系统征集业主意见
经物业服务区域内占业主总人数5%以上业主提议有事项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提议业主可以持表决议题、同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签名表等相关书面资料,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使用投票系统征集其他业主是否同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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