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已经经过期间的处理:管辖权异议被驳回(裁定生效),则提出管辖权异议前已经经过的期间需与管辖权驳回异议裁定生效之日后经过的期间合并计算 。
其四,管辖权裁定的生效之日的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对于裁定的生效,需要区分一审裁定和二审裁定 。目前实践中对于一审裁定的生效日已没有太大争议,即在各方收到一审裁定之后满10日没有上诉的,即送达日+10日届满之次日即为生效日;但对于二审裁定的生效日到底采用“裁定送达说”还是“裁定作出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尚有争议 。
从举证期限中止制度来看,由于当事人需要以裁定的生效日期来作为恢复举证期限的起始日期,而考虑到法院作出裁定之日到当事人收到裁定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以裁定作出之日为生效日,很有可能发生当事人实际收到裁定时,恢复计算后的举证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因此,笔者倾向于以“裁定送达说”,即一方当事人收到二审裁定之次日作为计算恢复举证期限之日 。当然,谨慎起见,在代理个案时建议与法院密切联系,以确认恢复举证期限的起算日期 。
民事案件质证技巧与注意事项
一、质证的概念和意义
(一)质证的概念
在学理上,质证没有明确的定义 。在多种学界观点中,关于质证概念的共识性观点主要包括两点,第一,质证应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第二,质证是一种诉讼过程中的活动 。对于质证的其他方面,根据各观点认定的质证的主体、质证内容、质证目的等因素的差异,存在多种学说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册(第346页)对质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即“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诉讼当事人通过听取、审阅、核对、辨认等方法,对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出判断,无异议的予以认可,有异议的当面提出质疑和询问的程序 。”
(二)质证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1.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证据未经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案件的审理过程即是事实的发现过程,案件真相的查明依托于双方提供的证据,而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从程序上说,质证是案件真相查明的必要条件 。
2.民事诉讼的实体需要:影响法官自由心证,帮助法官对证据进行认证
证据的质证可以影响法官对诉讼当事人及证据的整体印象 。法官对证据的采纳和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取决于质证的质量与结果 。逻辑缜密的质证不仅会让法官对己方印象有利,发现对方证据中的问题,也有助于法官理清案件要点 。
二、如何进行质证:质证的程序和内容
(一)质证的程序规定
《证据规定》第六十二条对法庭调查中质证的顺序进行了规定:“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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