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三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 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城市的土地 , 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 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六十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 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
我们会发现 , “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中的“全民”“集体”是抽象的 , 就好像领导人口中经常提到的“人民”一样 , 是个集合性概念 , 不是指具体的某个人或几个人 。所以 , 在行使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时 , 就会找一个具体的代理机构来代为行使 。国务院代为行使国家所有权 , 集体经济组织代行集体所有权 。
我们知道 , 1978年 , 安徽凤阳小岗村村民“包产到户”后 , 中国在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之上 , 另设对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 在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权之上 , 则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 , 这几种权利是用益物权 , 是物权的种类 , 并不否定土地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 , 并不因此就说土地私有化了 。
土地的法律关系 , 至少在物权法律中 , 是较为清晰的 , 从中可以看到 , 我们平时更多接触到的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 土地的所有权已经隐藏在后面了 。没有特殊情况下 , 国家、集体并不会动不动就以所有权来自居 , 来否定用益物权 。
回到前面所提的集体企业所有权 , 如果我们固守集体企业的东西都是集体所有的 , 否定集体企业对其财产的所有权 , 那么 , 这个企业就没有独立的意志 。这就是为什么曾经出现创办者对企业指手画脚 , 干扰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政策文件提到集体企业要改制 , “政企分开” , 就是为了明晰产权 , 更好地尊重企业的独立性 , 其实最重要的是尊重企业财产的独立性 。这与土地管理制度较为类似 。
同理 , 集体享有集体企业财产所有权 , 这个“集体”也是抽象的集合性概念 。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企业财产” , 是否是指具体的财产呢?比如 , 集体企业名义下有车辆 , 有银行存款 , 有房屋 , 这些都是集体所有 , 但是 , 为什么不登记在集体名下呢?我们一般会说 , 这些车辆、钱、房屋 , 是企业的 。如果说这些东西是集体的 , 某一天 , 村委会主任能不能到企业说 , 这辆车是集体资产 , 现在我以村委会的名义 , 拿来做公务用车?显然 , 这必然会损害企业的发展 , 企业又拿什么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呢?
一个土地集体所有权之下 , 可以分成若干个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理 , 从集体与集体企业的关系来说 , 集体对集体企业也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 不能因为企业上有多个财产 , 就导致集体对集体企业的多个所有权了 。换言之 , 集体企业所有权 , 不能单指企业上某个具体的物 , 而是集体企业所有物的集合性权利 。从2007年的《物权法》第五十九条提到的“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也可以看出 , 这里的“所有权”不可能单指企业上的特定物品 , 具体物品的所有权变动 , 不会导致企业所有权变更 。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 , 这里的“所有” , 也不是针对企业具体财产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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