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五 )


其实 , 上述规定并没有新意 , 仍然是针对具体的财物而言 。如果行为人把企业所有具体的东西都转走 , 那侵害对象还是企业 。这时候 , 尽管企业背后的集体利益受损了 , 但我们不会直接把集体作为职务侵占罪的侵害对象 。
回到笔者开头提到的案例 , 集体企业改制成私人持股的公司 , 先做第一种假设 , 企业员工偷偷地去把企业改制成公司 , 直接以企业改制时的净资产为根据确定注册资本 , 并在几个员工之间分配了股权 , 集体该享受什么权利 , 还是什么权利 , 这是侵占行为吗?笔者认为 , 不能定侵占财产类犯罪 , 尽管他们改制成公司 , 但集体没有因此受损 。这时候 , 如果集体很在意工商登记 , 去变更回来就行了 , 不能说成行为人把集体企业改成私人公司 , 因此侵占了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以及集体的企业所有权 。
在此还需要说明的一点 , 集体行使权利 , 不以工商登记为必要 。工商登记不一致 , 只不过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已 。
【财产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是一种什么权利】如《民法典》第六十五条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 ,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 , 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八条也规定:“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 , 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 。”即使集体把整个企业承包给别人 , 所有权仍然保持不变 。
第二种假设是 , 在第一种假设的基础上 , 把集体的企业所有权在员工之间进行分配 , 集体完全被排除出公司了 , 企业完全变成私人控制的公司 , 该怎么定性呢?员工非法占有集体的股权 , 这时候 , 集体去工商局把股东信息变更回来 , 那也起不到什么作用 , 道理如上 , 工商登记并不起到决定性作用 。
我国并没有“侵占企业”这种说法 , 只能是侵占具体的财物 , 要么是侵占股权/企业所有权 , 要么是侵占企业上的财物 。在这里 , 企业所有权是一种财产权 , 转化为股权后 , 本应由集体享有 , 但是 , 员工具有非法占有集体的企业所有权的行为 , 不一定定职务侵占罪 , 如果利用了集体的职务之便 , 那可以定职务侵占罪 , 这时候的被害单位是集体 , 而不是公司 , 客体是集体的企业所有权 , 而不是企业的财产 , 如果没有利用这一便利 , 那可能是盗窃罪或诈骗罪 。
第三种就是本文开头的案例 , 员工是重新出资 , 按照新出资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及其股权比例 , 同时 , 他们开始每年给集体固定的费用 , 集体终于从十几年没有分红到零的突破 。他们虽然重新出资 , 但通过控制公司 , 从而使用了企业原有资产 , 实际上他们的股权价值要大于另行设立公司的股权 。这可能是被认为他们非法占有全部集体资产的理由 。
但是 ,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 他们只能就他们出资范围之内享有权利 。至于当时没有把集体登记为股东 , 是因为他们一方面认为企业是自己经营起来的 , 另一方面当时没有严格地进行清查核资、产权界定 , 他们没有故意地把集体的企业所有权分掉 , 并占为己有 。因此 , 这里面不存在非法占有集体的企业所有权的问题 。通过这一场改制 , 集体反而开始有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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