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 。
(二)购买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 。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 , 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 , 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 。
第十六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自取得审批文件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 , 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费用 。
第十七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可申请按月提取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 , 且首次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 之后提取金额不超过每月还款金额 。职工部分提前还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 , 且不超过提前还款部分金额 。
还贷期间职工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 。提取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 , 不超过提前结清贷款本息金额 。
在省级中心办理纯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月对冲还贷业务 , 组合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职工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或按年定额提取业务 。
第十八条 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 , 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 , 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 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 , 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 不能多次提取 。
第十九条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在电梯使用登记证发证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且不超过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 。
第二十条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每月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 , 且提取额度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 , 应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起止时间内申请 , 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 , 租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房屋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租赁备案时间(扣除已提取的租赁备案时间) , 且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月度及年度租房提取限额 。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 , 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340元 , 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l.6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680元 , 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2万元 。
租住住房位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的 , 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0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000元 , 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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