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四 )


租住住房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 , 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800元 , 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00元 , 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92万元 。
(二)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 , 职工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 , 职工及其配偶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8万元 。
(三)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 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申请 , 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
(四)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 ,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 , 该套住房累计租赁提取总额不超过3.2万元 。职工符合本条第(一)至(三)款中多项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情形的 , 仅可选择办理一项租房提取业务 。
(五)已登记备案和未登记备案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能跨年累计提取 。
第二十一条 职工遭遇突发事件 , 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 提取频次及额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 .自支付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每年上半年提取一次 , 下半年提取一次 。
2.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 , 且不超过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个人所负担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支付金额) 。
(二)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 , 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 提取频次及额度由省级中心根据相关部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对外公布,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 。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 被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 。可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之和 。
第五章 提取材料
第二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应提供本人Ⅰ类银行储蓄卡或四川省内社保卡、职工身份证明材料及规定的业务证明材料 。
职工配偶申请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房自住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业务的 , 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提取业务可由职工本人委托配偶、直系血亲、单位经办人、他人代办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 , 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一)受托人是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 , 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职工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书原件;
(二)受托人是非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 , 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调账)申请表》;
(三)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职工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调账)申请表》 。
第二十五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以下要求提供业务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 , 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信息)、购房款收据;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提供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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