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六 )


(二)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 , 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
(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Ⅰ类银行储蓄卡 。
第三十五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二)款情形 ,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 , 应提供职工或者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 。工作所在地证明应由用人单位出具 , 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 。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代理缴存的 , 还应由代理机构出具情况说明 , 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
第六章 提取审核及方式
第三十六条 省级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 , 应当告知原因 。因向住建、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
第三十七条 省级中心应积极推进提取业务全程网办 , 统一线上线下提取业务申请、审核标准 。
第三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省级中心约定的结算账户 。
第七章 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信息、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业务办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工作关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购房、住房租赁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利用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
(十一)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
第四十条 省级中心发现职工有违规提取情况属实的 , 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省级中心应限制其住房公积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资格 , 将其违规提取行为通过省级中心门户网站对外公告,纳入失信行为登记 , 并依法依规向成都信用及其他相关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 , 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
(二)省级中心责令其限期全额退还套取资金 , 违规提取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套取资金的﹐省级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
第四十一条 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涉嫌变造、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违规提取行为的 , 按照省级中心信用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 , 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 , 协助省级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级中心负责解释 。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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