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 , 或不动产权证书及购房款票据 。所购住房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借)款合同 。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提供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 , 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借)款合同 。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
(四)征收安置房: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
第二十六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应提供以下业务证明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发票 。
第二十七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应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信息)或不动产权证书、住房贷(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明细 。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 , 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
第二十八条 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申请提取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询确认租赁信息的 , 职工无需提供相应业务材料 。
第二十九条 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每户分摊费用决议、电梯使用登记证、实际支付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
第三十条职工 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所需资料:
(一)应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重大疾病证明或病情诊断书、医院治疗费用发票、医疗保险支付结算表 。
(二)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亲属关系证明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婚姻关系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 。
第三十一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的 , 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 。
第三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 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 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 , 且全部继承人需到场签署《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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