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起实施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原文( 四 )


沿街单位应当规范、有序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随意停放 。沿街单位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有权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 , 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 。
第二十六条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 。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主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有权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举报 。
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 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五章保障
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建设标准和规范 , 规划和建设非机动车道;已经建成的城市道路没有建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道的养护和管理,保证车道平整通畅 。
大型车辆通行频繁的城市道路,应当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施划右转弯导向线和危险警示区 。
第二十八条地铁站、车站、码头、医院、校园、商场、农贸市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所和设施 。
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设施 。已建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的建设单位未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划设相对集中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
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设施,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
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和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 , 依法划设临时停放区域,为快递、外卖等配送车辆提供便利 。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标准建设和管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应当使用充电设施充电 。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有关方面应当对已经建成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设施进行检查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应当及时整改 。
建设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定期检修电动自行车充电线路,防止线路老化、短路 。
从事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运营的单位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安全监督和日常管理责任 。
第三十条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 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规范设置外卖、快递的装载、运输装置;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偿付能力 。
第三十一条从事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 , 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投放区域、数量并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定点投放;随车提供安全头盔 , 定期消毒、维护、增补,保障其安全使用;根据需要为所属电动自行车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做好电动自行车的规范投放和有序停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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