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起实施 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原文( 六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违规停放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非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依法可以处罚的,应当将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将电动自行车交由他人驾驶的,应当通知驾驶人按照规定期限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电动自行车仍然上道路行驶,被发现后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当事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返还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 。
第四十六条依法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相应处罚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返还;三十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依法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的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管理 ,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机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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