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可由继承人继续使用或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
第二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外,其余部分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特殊病种门诊等医疗费 。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 , 统筹基金部分不予转移 。
第二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全面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逐步建立起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多元复合式支付制度 。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和经办业务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 , 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在预算中安排 。对于基金征缴、网络维护、医疗保险卡和医保手册、银行手续费及基金征缴考核奖励等与医疗保险有关的其它必要专项支出由市财政、人社部门共同商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安排 。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对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按三个月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对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 , 比照城乡居民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息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 。人社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要求接受社会的监督 。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参保人员从用人单位开始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用人单位和职工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参保人员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和职工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后,次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从缴费之日起180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申请续保缴费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如续保时间与前次参保时间存在中断月份,则视同为首次参保;逐年正常续保缴费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因本人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费用的下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个月内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0%;逾期3个月未缴费的 , 从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下月起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本结算年度内个人自负比例提高15% 。
因用人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
第二十九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 。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简称“三个目录”)等相关规定 。超出“三个目录”及“三个目录”内规定全自付的,属完全政策自付费用;“三个目录”内规定个人先自付的,属部分政策自付费用 。完全政策自付费用和部分政策自付费用由个人自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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