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五 )


第三十八条 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等特殊病种 , 经申请鉴定符合特殊病种门诊条件并办理了特殊病种门诊核定手续的,其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特殊病种门诊管理办法由人社部门制定 。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第五章 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第四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实行服务协议管理 。由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按相关要求提出申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
凡未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不得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业务 。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治疗时,应当持本人的《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和社会保障卡到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第四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办理出院手续时,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优先使用个人帐户金支付,个人帐户金不足部分用现金与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具体结算办法 , 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
第四十三条 参保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内的个人帐户金结算的医药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结算 。
第四十四条 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时 , 应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 自觉规范服务行为 , 在保障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
第四十五条 加强医疗保险网络系统建设,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定点机构计算机联网,参保人员健康医疗信息共享,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完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网络系统建设,发挥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医疗保险管理中的作用,相关部门做好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社区管理 。
第六章 补充医疗保障
第四十六条 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实行大病医疗互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时,应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 , 并按时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 。
第四十八条 大病医疗互助管理办法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企业或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自行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费用,在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按有关规定列支 。
鼓励用人单位与商业医疗保险机构合作,采取多种方式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
第五十条 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其他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大病医疗互助、医疗救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
第七章 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十一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县市区人社部门依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
第五十二条 人社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配套政策、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审核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监督检查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监督检查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协议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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