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四 )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统筹区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300元;三类收费标准医院500元;二类收费标准医院700元;一类收费标准医院1500元 。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按上述同类别医院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 。
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每次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300元 , 三类收费标准医院500元 , 二类收费标准医院700元,一类收费标准医院1500元 。其中,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人员在其登记备案的统筹区内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按参保地相关政策执行 。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自负起付标准累计金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不再由个人负担 。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累计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 。起付标准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三类收费标准医院、二类收费标准医院、一类收费标准医院分别为8%、10%、12%、14%;3万元以上 ,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个人自付比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三类收费标准医院、二类收费标准医院、一类收费标准医院分别为5%、7%、8%、9% 。退休人员按以上自付比例的70%执行 。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超出所住医院参保人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的,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分段费用结算 。
第三十二条 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 , 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等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第三十三条 门诊紧急抢救后转住院治疗或死亡的,3天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费用结算 。
第三十四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诊转院治疗的,按逐级转诊转院的原则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须经市内具备转诊转院条件的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办理转院手续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
转诊转院至统筹区外医院住院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先个人自付10%,余下部分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结算 。
第三十五条 户口迁到外地或者在外地长期生活并取得当地居住证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成建制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可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安置手续 。
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应在登记备案的统筹区选择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医院,且一年内不得随意更改 。
异地安置人员未在登记备案的统筹区住院或在参保地住院而又未办理取消异地安置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转诊转院的相关支付政策执行 。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法定假期以及探亲期内在异地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 凭所在地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有效原始单据、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及用人单位证明,其住院医疗费用先个人自付20% , 余下部分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结算 。
第三十七条 全面开展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登记备案管理、费用结算支付和医疗费用清算等工作 。住院医疗费用未能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省外住院的应在出院后6个月内、省内住院的应在出院后3个月内携相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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