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统称“参保人员”) 。
第三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第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市区用人单位(含城区乡镇)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由市人社部门直接管理并组织实施,各县市用人单位(含城区乡镇)及其职工的医疗保险由各县市人社部门直接管理并组织实施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区内各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第五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对暂不能按规定比例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实行单建住院医疗费用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 。
第六条 建立有利于引导参保患者“首诊在社区、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 引导参保人员分级诊疗,进一步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
第二章 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按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 。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上年度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2% 。
单建住院医疗费用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形式参保的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上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费率为5% , 职工个人不缴费 。
缴费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统计的项目计算 。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以上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 。按6%的费率档缴费的,不建立个人帐户;按8%的费率档缴费的,建立个人帐户 。
第十条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0%的,按7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超过300%的 , 按30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当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大于上年度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时,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
第十一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扣 , 或直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如转让、分立、合并、改制、破产等)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时,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优先清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以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时上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为其退休人员一次性预留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已按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补缴的除外) 。符合有关破产改制政策的,按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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