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操作指南( 二 )


2、受理 。监管科经办人受理后,对开发企业提交的工程预算清册报告等文本资料进行核查,按照双方约定时间、地点,组织开发企业、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商业银行开户行(监管银行)和有合作意向的按揭贷款银行,就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事项及相关责任进行交底,形成书面记录(无特殊情况,同一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监管银行无变化的,交底会只在首次办理预售资金账户开立时召开) , 提出初审意见 。
3、审核 。符合条件的,向开发企业出具《衡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通知》(系统打印)、公示牌和已审核的监管协议(监管银行和开发企业已对监管协议盖章确认) 。
4、公示 。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专用账户在售楼场所公示 。
5、存档 。监管科完成相关资料建档存查 。
(三)提交要件
1、《衡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开户申请表》;
2、开发企业、监管银行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开发企业印鉴及监管银行印模卡;
4、开发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开发企业监管项目基本信息表;
6、施工合同;
7、监理合同;
8、预售项目工程进度计划表;
9、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计划表;
10、《工程预算清册报告》;
11、《衡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12、《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无按揭的不需提供);
13、开发企业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经办人为监管专员且无变动情形的,身份证及委托书在后续预售资金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再提交) 。
(四)办理时限:依企业申请,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 。
注:新老账户对接 。自新的《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 , 已办理监管开户手续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监管项目,如不符合新的开户条件,开发企业须按照新的监管开户原则重新开立监管账户,并交回原开户通知书及三方监管协议,以保证项目预售许可及资金拨付的顺利办理;如符合新的开户条件保留原账户,开发企业须与监管科、开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的补充协议 。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监管项目保留原监管账户,开发企业须与监管科、开户银行签订三方补充协议 。
四、监管账户变更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事先应当征得监管科同意,凭监管科出具的“衡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变更通知”到监管银行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存档
1、申请 。开发企业向监管科提出监管账户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
2、受理 。监管科经办人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 。
3、审核 。监管科负责人审核 。
4、存档 。监管科完成相关资料建档存档 。
开发企业凭《衡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账户)变更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
(二)提交要件
1、《衡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账户)变更申请》;
2、证明监管信息变更的相关资料;
3、企业工作人员身份证及委托书;
4、其它资料 。
(三)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注:监管协议变更参照账户变更办理方式 。
五、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签订
开发企业到政务中心住保窗口办理协议签订手续 。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并审验→协议签订→存档
1、申请 。开发企业持监管科审核的《监管协议》等资料到政务中心住保窗口预售资金监管服务台提出协议签订申请;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