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关于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二 )


004
行政机关根据法院执行裁定作出的、未设定相对人新的权利义务的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蔡某凤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执行通知及强拆行为案 (2017)最高法行申 190 号
【裁判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 项 (该文件已废止,相关规定参见 2018 年 2 月 6 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生效裁定作出的告知书,仅 是告知行政相对人法院生效裁定的主要内容,没有独立的决定事项,未对相对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2)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人民法院准许强制执行补偿决定的裁定实施的强制搬迁行为,不属 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但原告主张超出行政裁定执行范围造成财产损失的除外 。
005
行政机关作出的会议纪要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常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北京世纪佳联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行政案 (2016)最高 法行申 2711 号
【裁判观点】
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用于记载和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公文,通常不对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 。只有在其转化为对外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时,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判断会议纪要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审查其是否对行政管 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是否依法需要通过其他行政行为才能实现其效力 。行政机关作出的会议纪要,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常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006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为依职权外化,对相对人权利义务造成影响的,属于行政复议受理 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申某忠诉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 (2016)最高法行申 87 号
【裁判观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控告,但与以直接救济行政相对人权利为目的的复议和诉讼制度有所不同,申诉或控告可以成为启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内部监督的线索,不直接和必然启动内部监督程序 。是否启动 内部监督程序以及程序启动后如何处理,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范畴,原则上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只有在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改变原行政行为以及作出新 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时,这种内部监督行为才外化为可复议和诉讼的行政行为 。
007
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作出的请示、批复等内部行政行为,通常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不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王某宏诉宣城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决定案 (2016)最高法行申 275 号
【裁判观点】
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请示、批复等内部行政行为,通常不会直接设定和影响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当事人可以依法直接起诉具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且对其权利义务直接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 。
008
行政机构撤并、内部人员分流、人事档案交接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工 作的范围 。
——王某生诉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义务案 (2016)最高法行申 17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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