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关于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一、受案范围
001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内部监督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李某刚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16)最高法行申 1820 号
【裁判观点】
(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 ) “法定职责”,系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一般不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层级监督、内部管理职责 。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一般应当向直接具有管辖职权,能够直接解决其具体请求的行政机关提出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具有管辖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满意,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投 诉、举报、反映,要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监督、督促具有相应管辖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也有权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以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一般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监督范畴 。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 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起诉,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因此,针对原告以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而提起的不履行法 定职责违法之诉或者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人民法院如无需实体审查即能得出被告明显不具有诉请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而无须进入实体审理后再 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实体判决,以保障各方权益,减轻司法成本,引导诉讼权利正确行使 。
002
人民政府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的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石某等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2017)最高法行申 143 号
【裁判观点】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根据《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监督,但上级人民政府该职权系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上级人民政府不改变或者不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一般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可以通过直接起诉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来维护合法权益 。当事人坚持起诉人民政府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不具有权利保 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依法应当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
003
行政机关基于上下级监督关系而形成的内部监督管理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邵某华诉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17)最高法行申 1129 号
【裁判观点】
可诉的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机关直接设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权利义 务直接产生影响的管理行为,并不包括行政机关基于上下级监督关系而形成的内部监督管理行为,亦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组织法和上下级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对下级行政机关所 作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直接针对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行政机关为被 告,提起行政诉讼 。而上级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过错行为的调查及追责,既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管理行为,也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内部监督行为 。不论内部 监督行为的结果如何,都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针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过错行为,不论上一级行政机关是否立案调查,是否做出相应决定,当事人对相关决 定是否接受,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监督范畴,也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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