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关于会议纪要的法律效力( 六 )


【裁判观点】
(1)影响原告主体资格是否成立的因素就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起诉人诉请保护的权益类 型,二是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的规定 。只有当起诉人诉请保护的权益,恰好落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的保护范围时,起诉人的原告主体资格才能被承认 。反之,如果起诉人虽有某种权益,但并非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考虑的,或者起诉人并不具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考虑的权益,人民法院均不宜认可其原告主体资格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 第二款等规定,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虽然可能为后续相应的建设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等以及后续的实际开工建设创造条件,但相关环境利益保护问题,只能通过环保部 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时予以考量,其并非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需要重点审查的权益 。因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以环境利益受到侵犯为由,主张其与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存在利害关系,其起诉也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
019
国有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不能以企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
——元氏县石化产品总公司诉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政府行政案 (2016)最高法行申 2057 号
【裁判观点】
(1)国有企业原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职务后,使用作废公章,以公司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并 不是该企业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
(2)公司的设置、成立与公民个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以个人名义对行政机关批 准、决定设立公司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缺乏诉的利益 。
020
公立学校的退休教职工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公立学校的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
——马某根等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案 (2016)最高法行申 359 号
【裁判观点】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等情况对辖区内中小学作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行为,系政府作为举办者依法对公办学校进行的调整和管理 。区政府撤销中学的行为,所针对的是其直接管理的中学这一事业单位法人,并不侵犯该中学退休教职工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中学退休教职工以个 人名义提起诉讼无法律依据,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
021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起诉人,已经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存在被侵犯可能性的,可以认为其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有相应的事实根据 。
——张某水等诉山东省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案 (2016)最高法行申 1759 号
【裁判观点】
行政复议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举证证明其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易言之,应当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存在一项合法权益、该项合法权益已经或者可能受到行政行为侵犯 。但此种举证应当是初步的、表面成立的,而不能要求在申请阶段就必须证明其权利确实已经受到侵犯;在相邻权案件中尤其如此 。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与其请求能否在行政复议中得到支持,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 。正如承认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判决支持其实体诉讼请求;起诉权与胜诉权虽然有关联,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起诉人,只要能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可能性,则应当认可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资格;不能以事后查明的不具备合法权益或者不存在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可能性,即不承认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资格 。在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合法权益,是否存在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可能性,与原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应当按照有利于申请人维护权益的角度来解释和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 。人民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审查,更应注意司法谦抑,特别是在复议机关已经认可申请人资格并作出实体复议决定的情况下,除非复议机关认定明显错误,否则不宜另行认定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复议的资格,而宜对复议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实体审查,以避免程序空转,并及时化解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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