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艺心为什么两次退赛 孙艺心(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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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者
《上市规则》第18B章规定 , 仅限于专业投资者参与认购及转让SPAC证券;只有在SPAC并购交易完成后 , 香港公众人士才能参与继承公司(即因SPAC并购交易而产生的上市发行人)证券交易 。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香港法例第571D章《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定义的“专业投资者” , 目前有资格参与香港SPAC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并不多 。相比之下 , 美国证券市场并未对SPAC证券投资者的资格作特别限制 , 允许散户参与其证券交易 。因此 , 联交所设置的高投资门槛格外引起市场关注 , 收到了约三分之一回应人士的反对 。但尽管如此 , 考虑到SPAC证券价格在SPAC并购交易前更易受到投机炒卖和传言影响 , 联交所认为仅专业投资者具有评估SPAC综合风险的能力 。
(四)主要上市条件
1、公开市场规定
《上市规则》第18B章规定 , 对于每一属SPAC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 , 于上市时 , 有关证券须由足够数目的人士持有[5] 。
2、股份发行价与集资额
香港SPAC上市机制规定SPAC股份的发行价必须为10港元或以上 , 且SPAC从首次发售筹集的资金总额必须至少为10亿港元 。尽管有将近一半的咨询文件回应人士对此表示反对 , 认为集资规模太大 , 达到了现行主板上市所需最低5亿港元市值的两倍 , 但联交所仍然维持了这一集资规模要求 。这是因为与传统IPO相比 , SPAC格外依赖发起人为投资者提供回报 , 因此更高的集资金额更有利于确保SPAC吸引足够的专业投资者的投资意向 。
3、股份与权证交易
香港SPAC上市机制允许于SPAC首次上市之日起即可分开买卖SPAC股份与SPAC权证 。考虑到权证交易的价格波动一般都较正股大得多 , 为了避免权证价格几何级数的变动风险 , 联交所将采纳以下方案以减低股份和权证波动损害市场秩序的风险:允许SPAC证券的自动对盘及非自动对盘交易 , 但自动对盘交易须受限于市场波动调节机制 。
【孙艺心为什么两次退赛 孙艺心】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 联交所对发起人股份和发起人权证的转让也设有一定的限制 。香港SPAC上市中 , 只有SPAC发起人才能够实益持有发起人股份和发起人权证 , 且此实益所有权不得转让他人 。但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如持牌的SPAC发起人因被撤销牌照而离职) , 联交所可能豁免该规定 , 并允许同一SPAC的不同发起人之间转让发起人股份或权证 , 前提是该转让须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就有关事宜决议通过 。但总体而言 , 只要发起人股份和发起人权证仍未转换为继承公司的股份 , 以上对转让的限制就将仍然适用 。
三、香港SPAC并购交易要求
(一)适用新上市规定
联交所将SPAC并购交易视为新上市 , 继承公司须符合《上市规则》的所有新上市规定 , 包括《上市规则》第8章下所有适用规定、第9章所载有关新上市的申请程序及规定以及(如适用)第8A、18及18A的相关规定 , 例如最低市值、财务资格、委聘首次公开发售保荐人、尽职审查及文件规定等 。同时 , 由于SPAC并购交易涉及新业务上市 , 当中通常涉及控制权转变 , 因此联交所采用更严格的反收购行动规定(包括由首次公开发售保荐人进行的全面尽职调查) , 而非极端交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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